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許亞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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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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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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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39830-7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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