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73號
TCDV,105,訴,973,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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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楊銘昌
      李從道
      鄭濬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林圓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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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