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5號
原 告 李東興
李東曉
陳文炯
黃李綉鸞
李汝成
李施佩蓮
李修竹
李修仁
李文廷
李碧月
李碧姿
李黃鶴
李賢德
李錦標
李慶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連福、張連祥、林夏蘭、張文進間租佃爭議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爭議,經由臺中市政府依耕地三
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本院管轄,依該條規定固不須繳納
裁判費,然查原告自起訴至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
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爰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