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葉能昌
被 告 田心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
00000 地號土地上,建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餘空地並停放車
輛及種植農作物,顯係認被告無權占用該地號土地全部面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88,000元(計算式
:12,000元×3,524 平方公尺=42,2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15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