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機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76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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