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鋮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1,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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