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88號
TCDV,105,補,688,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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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鋮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1,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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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鋮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