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張吉邦
被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30,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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