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44號
TCDV,105,補,644,201604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邱譓隆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奇富
法定代理人 陳濟岳
被   告 陳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參見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7年度第1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1)確認被告祭
  祀公業陳奇富與被告陳吉隆間,就坐落在台中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於100年11月24日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
  (2)被告陳吉隆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於101年1月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權狀字號:101年中興字第000088號)。(3)被告祭
  祀公業陳奇富應於原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451,800元之同
  時,將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等情。是依原告訴狀記載被告祭祀公業陳奇富
  售土地投標須知,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出售價格按100年度公告現值22%計價出售,而上開土地於
  100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000元,則原告就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51,800元(計算式:30,000元
  ×22%×523平方公尺=3,451,800元)。另聲明第2、3項與第1
  項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為請求,不另計算其價額。揆諸前
  揭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5,254元。
二、請具狀補正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其上所有權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土地所有權人
  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他項權利部欄位必須完整
  記載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人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