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3號
TCDV,105,補,633,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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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杜瑞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7,150 元,應徵收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2,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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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