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30號
TCDV,105,補,630,2016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傅李阿香
被   告 洪浚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6,24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