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15號
TCDV,105,補,615,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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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陳寧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志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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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