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冠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陳世煇、古秋美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惟被告3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5 萬4,77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 萬0,30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9,8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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