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麗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
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
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係因定期給付涉訟,
應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倘
超過10年,則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261號裁定參照)。次按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有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在卷可稽,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
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
原告主張其月薪為新台幣(下同)20,100元,故本項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412,000元(計算式:20,100×12×10=2,4
1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79元(計算式:24,958
2=12,47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