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林正宗
被 告 江森煇即江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0元(即原告
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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