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78號
TCDV,105,補,278,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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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羅顯揚
原   告 羅元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游文河
      梁阿猛
      梁誌聖
      梁麗涵
      梁誌明
      吳游瑞貞
      游清雄
      黃游瑞鈕
      游瑞里
      蔡游玉珠
      李游玉女
      吳游玉綢
      游月霞
      游群寶
      游雅惠
      游群澧
      賴林淑華
      洪聖發
      洪銘凱
      洪蓉真
      洪苓萱
      游麗雪
      游月英
      洪素敏
      游美儀
      游嘉宏
      游淑儀
      鄭依妹
      游東龍
      游淑芬
      游麗淑
      楊游銛梅
      游怡珊
      游振義
      游琇淑
      楊金菊
      游憲鎮
      游憲熙
      游憲桐
      游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起訴狀所載
之第一項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可知其第一項聲明係請求坐落
彰化縣大村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自目前每月新臺幣(下
同)840 元,即每年10,080元,調整為每年515,694 元,每年差
額應為505,614 元(計算方式:515694-10080 =505614)。而
參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民法第449 條第1 項第一項租賃契
約不得逾20年之規定,推定其租賃存續期間為10年,則存續期間
增加之租金總額應為5,056,140 元(計算方式:505614×10=00
00000 )。又第二項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71,400元。
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一
、二項之價額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7,014 元(計算
方式:505614+71400 =577014)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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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