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宇婕即林幸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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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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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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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兄長、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兩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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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兄長、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3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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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確實填寫更生前2年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原所提清單僅列水 │
│ 電、餐費,請確實填寫支出項目、金額)。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間)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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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近兩年職業、目前職業(請詳列任職公司、任職起迄日)│
│ ?及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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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提出: │
│①租金繳納證明。 │
│②與何人同住(姓名、與債務人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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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補正: │
│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姓名。 │
│②父母、子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③父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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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兄長、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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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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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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