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瑛敏即高桃花
代 理 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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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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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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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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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報近2年職業、現職,及歷任職業每月平均收入(公司 │
│ 名稱、任職起迄日、歷任公司平均月收入)?並提出近2 │
│ 年每月薪資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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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正: │
│①提出近4個月租金繳納證明。 │
│②與何人同住(姓名、與債務人關係)? │
├───────────────────────────┤
│六、應補正父母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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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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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