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5號
TCDV,105,消債聲,5,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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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謝芸甄即謝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芸甄即謝淑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 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謝芸甄即謝淑貞前曾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並已確定,爰依法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更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以97 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再經本院於98年 8月18日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 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再經本院於102年7月18日以102年度消 債再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並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 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4號駁回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卷 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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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