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藍光毅
聲 請 人 藍明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翠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信函因相對人遷 移不明,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 語,並提出通知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寄發相對人之通知信函上所載地址為相對人之 前戶籍地,惟相對人戶籍地址業已變更為「臺中市○○區○ ○路000號5樓之2」,此有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 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