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589號
TCDV,105,司繼,589,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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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黃淑霞
受 選任人 郭雨村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淑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郭雨村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黃淑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淑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淑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 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 ○○區○○路0000號)為聲請人之胞姊,被繼承人已於民國 103 年12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 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及聲請人之父黃建村 前於103年8月31日死亡,為辦理黃建村遺產之繼承登記,依 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 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遺產分割協議書 影本、地政士證書影本、臺中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同意 書及身分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胞姊,被繼承人死亡後其 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 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21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主張由郭雨村地 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地政士證書影本、臺中市 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及同意書為憑。本院審酌郭雨村為地政 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 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 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郭雨村(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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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