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011號
聲請 人 陳曦
法定代理人 陳敦德
謝淑雅
聲 請 人 莊陳敬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 5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 ,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陳敬堂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死亡, 聲請人陳曦為被繼承人之孫女,聲請人莊陳敬子為聲請人之 妹,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 備;並提出遺產繼承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切結 書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25日死亡,聲請人陳曦為被繼承 人之孫女,聲請人莊陳敬子為聲請人之妹等情,業據聲請人 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查 ,被繼承人有子女陳文苓、陳敦燿、陳慧苓及陳敦德 4人, 上開繼承人中,陳文苓、陳敦燿及陳敦德向本院辦理拋棄繼 承,陳慧苓則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 105年度司 繼字第923號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 顯見陳慧苓已為承認繼承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說明,被繼承 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陳慧苓未拋棄繼承 ,聲請人陳曦係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聲請人莊 陳敬子係第三順序繼承人,其等繼承順位在後不得繼承。聲 請人尚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