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613號
TCDV,105,司票,2613,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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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沈青松即迪克國際重車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汶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正本(未核校)。
二、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及附表票據明細資料。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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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