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12號
聲 請 人 沈青松即迪克國際重車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寅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票據原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併敘明請求之票據、原因事實及附表之
請求票據資料(因狀附本票影本2紙,與聲請狀載之聲請金
額50萬元及原因事實中請求票據乙張均不符,且附表之請
求資料亦僅有1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