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594號
TCDV,105,司票,2594,201604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94號
聲 請 人 李賢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雷隆程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狀內所檢附之收據係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之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