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瑞龍即東聯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發票日、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併
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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