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291號
TCDV,105,司票,2291,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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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瑞龍即東聯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發票日、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併
   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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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