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鄭安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易修、張郡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吳易修、張郡庭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
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每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
(票號:WG3648976-WG3649000及WG4804226-WG4804230,共30張)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