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137號
TCDV,105,司票,2137,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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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請求之金額為何?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利息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利率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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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