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聲 請 人 廖國銘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KA2229295號)之付款銀行 為何分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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