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孫啓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
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
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
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
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
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
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確認發票人亞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孫啓元」或
為「孫啟元」,如係「孫啟元」,請至付款銀行更正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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