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65號
TCDV,105,司催,365,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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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孫啓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
     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
     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
     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
     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
     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
     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
     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確認發票人亞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孫啓元」或
     為「孫啟元」,如係「孫啟元」,請至付款銀行更正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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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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