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64號
TCDV,105,司催,364,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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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劉明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發票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二紙支票之發票人
     均為「劉明珠」,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二紙支票之發
     票人均為「侑芳食品廠劉明珠」,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及提出由付款人出具更正後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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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