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劉明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發票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二紙支票之發票人
均為「劉明珠」,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二紙支票之發
票人均為「侑芳食品廠劉明珠」,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聲請狀及提出由付款人出具更正後之掛失止付
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