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曾子敏即茂盛布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查報發票人幸福縫衣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原田啓太郎」或為「原田啟太郎」,如為「原田啟
太郎」,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
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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