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63號
TCDV,105,司催,363,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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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曾子敏即茂盛布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查報發票人幸福縫衣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原田啓太郎」或為「原田啟太郎」,如為「原田啟
     太郎」,應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
     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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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縫衣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