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債 權 人 陳美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漢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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