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債 權 人 周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新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聲請狀事實理由內記載之發票人與狀
附支票影本發票人不符,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係東茂精
密工業有限公司,陳新昂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