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939號
TCDV,105,司促,9939,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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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
債 權 人 周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新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聲請狀事實理由內記載之發票人與狀
   附支票影本發票人不符,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係東茂精
   密工業有限公司,陳新昂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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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