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建寬
債 務 人 邢家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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