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9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魏憲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憲瑛於民國93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5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354,273
元整﹝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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