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89號
債 權 人 張桂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張美雲即鐘奇新之繼承人、鐘--即鐘
奇新之繼承人、鐘--即鐘奇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⑴被繼承人鐘奇新除戶之戶籍謄本。⑵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⑶繼承系統表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標的為何(按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債務人鐘奇新已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
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
定繼承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鐘奇新之
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