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789號
TCDV,105,司促,9789,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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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789號
債 權 人 張桂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鐘張美雲即鐘奇新之繼承人、鐘--即鐘
奇新之繼承人、鐘--即鐘奇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⑴被繼承人鐘奇新除戶之戶籍謄本。⑵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⑶繼承系統表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之標的為何(按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債務人鐘奇新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
   條文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
   定繼承之規定。本件債務人僅需於繼承被繼承人鐘奇新
   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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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