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怜聿即陳淑娥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孟妍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怡婷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維軒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劉孟妍、劉怡婷、劉維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信波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怜聿即陳淑娥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劉孟妍、劉怡婷、劉維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信波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怜聿即陳淑娥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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