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766號
TCDV,105,司促,9766,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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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陳怜聿即陳淑娥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孟妍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怡婷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維軒即劉信波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劉孟妍劉怡婷劉維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信波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怜聿即陳淑娥連帶給付債權人新
   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㈡債務人劉孟妍劉怡婷劉維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信波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怜聿即陳淑娥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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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