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虞雯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
臺幣玖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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