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童信雄即童昆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童鈞泓即童信熙即童昆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童馨慧即童昆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繼承人童昆泉於民國94年12月15日死亡於民國98年6月10
日修正民法公布日前,故無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適用,依
本院民國105年3月9日中院麟家涵字第1050026532號函債務
人並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故亦無民法繼
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