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24號
TCDV,105,司促,952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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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佩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佩棋,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 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於民國 105年4月14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513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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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