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83號
TCDV,105,司促,9483,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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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彭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柑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4年5
     月2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4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88固定計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1月21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29,
     80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
     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
     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
     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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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