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61號
TCDV,105,司促,9361,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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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61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羅慧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光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聲請內容?聲請狀主文與附表所示不符。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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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