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11號
TCDV,105,司促,9311,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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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潘呈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呈運於民國103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28440020118291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
  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潘呈運於民國103
  年7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311780240963176),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33元及費用1205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
  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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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潘呈運 428│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941元│4400201182│03月 22日  │      │       │
│  │   │913    │起     │      │       │
├──┼───┼─────┼──────┼──────┼───────┤
│ 002│新臺幣│潘呈運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9578 │1780240963│02月 22日  │      │       │
│  │元  │17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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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