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14號
TCDV,105,司促,9214,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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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
債 權 人 王小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幃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幃甯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 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其發票人均為尚崴土 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莊幃甯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債權人復 未提出其它相當證據釋明其對莊幃甯之請求依據,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4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就系爭支票具體敘明 對莊幃甯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債權人雖於105年4月 25日提出重機械買賣契約書影本,然該契約書之立契約書人 係「尚崴土木包工業」與「天佑企業社」,該契約書仍未能 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幃甯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人之 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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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