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08號
TCDV,105,司促,9208,2016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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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債 權 人 施隆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朱淑女王慶淞王慶裕王秀卿
王秀真王耀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王華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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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