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08號
債 權 人 施隆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朱淑女、王慶淞、王慶裕、王秀卿、
王秀真、王耀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被繼承人王華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