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19號
債 權 人 學士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殷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健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聲請狀所載係「送達處所」,
似非其住居所)。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