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898號
TCDV,105,司促,8898,201604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李妙芝
債 務 人 蔡子益即蔡東成
債 務 人 謝明眞即謝巧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零陸佰玖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