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843號
TCDV,105,司促,8843,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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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
債 權 人 鄭安助
債 務 人 張郡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因票號TYA0000000、TYA0000000、TYA0000000之支票提示
  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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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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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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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7月10日      │350,000元       │105年3月28日     │TYA0000000      │
├──┼────────────┼───────────┼───────────┼───────────┤
│002 │104年8月29日      │250,000元       │105年3月28日     │TYA0000000      │
├──┼────────────┼───────────┼───────────┼───────────┤
│003 │104年10月23日      │360,000元       │104年12月8日     │TYA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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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