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
債 權 人 鄭安助
債 務 人 張郡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因票號TYA0000000、TYA0000000、TYA0000000之支票提示
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4年7月10日 │350,000元 │105年3月28日 │TYA0000000 │
├──┼────────────┼───────────┼───────────┼───────────┤
│002 │104年8月29日 │250,000元 │105年3月28日 │TYA0000000 │
├──┼────────────┼───────────┼───────────┼───────────┤
│003 │104年10月23日 │360,000元 │104年12月8日 │TYA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