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41號
TCDV,105,司促,8741,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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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41號
債 權 人 李玉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實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
   相關釋明。(台端聲請狀所檢附之執行處函文及分配表,
   並無台端受分配,及不足額之記載)
  ㈡依經濟部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公司代表人「缺額」,請
   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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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