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41號
債 權 人 李玉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實實及法律依據併附原因事實
相關釋明。(台端聲請狀所檢附之執行處函文及分配表,
並無台端受分配,及不足額之記載)
㈡依經濟部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公司代表人「缺額」,請
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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