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
債 權 人 郭忠勝
債 務 人 蕭安廷
債 務 人 郭玉蓮
債 務 人 至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安廷、郭玉蓮、至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權債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元整,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針對票號:MD0000000 號支票一張,嗣經臺灣票據所退票理由單上記載退票日為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自應視該日為利息起算日,利 息起算日前之請求應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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